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八条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四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应当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一)被拘留审查的; (二)被决定遣送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但因天气、交通运输工具班期、当事人健康状况等客观原因或者国籍、身份不明,不能立即执行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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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