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四十七条
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可以被遣送至下列国家或者地区: (一)国籍国; (二)入境前的居住国或者地区; (三)出生地国或者地区; (四)入境前的出境口岸的所属国或者地区; (五)其他允许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入境的国家或者地区。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可以被遣送至下列国家或者地区: (一)国籍国; (二)入境前的居住国或者地区; (三)出生地国或者地区; (四)入境前的出境口岸的所属国或者地区; (五)其他允许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入境的国家或者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