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四十六条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