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四十五条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变更生活居所,超出指定的活动区域; (二)在传唤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变更生活居所,超出指定的活动区域; (二)在传唤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