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拘留审查: (一)被决定遣送出境、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 (二)不应当拘留审查的; (三)被采取限制活动范围措施的; (四)案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拘留审查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