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回 避第二十四条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作出回避决定后,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再参与该行政案件的调查和审核、审批工作。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