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十二章 执 行 / 第四节 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作出取缔决定的,可以采取在经营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告,责令被取缔者立即停止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追缴。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没收或者收缴其专门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营业执照。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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