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十二章 执 行 / 第四节 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作出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或者执照处罚的,应当在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上加盖吊销印章后收缴。被处罚人拒不缴销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公告宣布作废。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机关不是发证机关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及时通知发证机关。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