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十二章 执 行 / 第四节 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作出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或者执照处罚的,应当在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上加盖吊销印章后收缴。被处罚人拒不缴销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公告宣布作废。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机关不是发证机关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及时通知发证机关。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二章 执 行 / 第四节 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
作出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或者执照处罚的,应当在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上加盖吊销印章后收缴。被处罚人拒不缴销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公告宣布作废。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机关不是发证机关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及时通知发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