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十二章 执 行 / 第三节 行政拘留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
行政拘留处罚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退还交纳人。 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由决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作出没收或者部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将被处罚人送拘留所执行。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二章 执 行 / 第三节 行政拘留的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退还交纳人。 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由决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作出没收或者部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将被处罚人送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