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十二章 执 行 / 第三节 行政拘留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被担保人遵守本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 的规定; (二)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