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十二章 执 行 / 第三节 行政拘留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或者剥夺;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二章 执 行 / 第三节 行政拘留的执行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或者剥夺;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