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十二章 执 行 / 第三节 行政拘留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 (三)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不得妨碍被处罚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