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十二章 执 行 / 第三节 行政拘留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被处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一)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 (二)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调查或者侦查的; (三)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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