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有权决定其回避的公安机关可以指令其回避。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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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