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回 避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有权决定其回避的公安机关可以指令其回避。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