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十二章 执 行 / 第二节 罚款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旅客列车上或者口岸,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四)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对具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要求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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