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第二百一十二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十二章 执 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