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八条
第十二章 执 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公安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处理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公安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二章 执 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公安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处理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公安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