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三条

第十二章 执 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三条

依法作出要求被处理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被处理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公安机关到场监督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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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