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二条
第十二章 执 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
经催告,被处理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