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第二百零一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一条第十二章 执 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百零一条被处理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被处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