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一条

第十二章 执 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被处理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被处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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