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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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