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决定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