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指定的人员、办案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的人员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审核人员。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决定
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指定的人员、办案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的人员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审核人员。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