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第一百六十九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决定第一百六十九条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核。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