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并贴附照片作出处理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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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