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