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公安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由;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五)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公安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由;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五)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