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由;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身份情况; (四)办案人民警察陈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 (五)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七)办案人民警察、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质证、辩论的内容; (八)证人陈述的事实; (九)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的最后陈述意见; (十)其他事项。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