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四十九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听证: (一)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三)听证申请人死亡或者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解散的; (四)听证过程中,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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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