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因回避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因回避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