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因回避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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