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四十七条

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听取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各方最后陈述意见。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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