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六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第一百四十六条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