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办案人民警察提出证据时,应当向听证会出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场宣读。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