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对不公开听证的行政案件,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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