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对不公开听证的行政案件,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对不公开听证的行政案件,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