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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