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三节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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