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三节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