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三节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一百三十四条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