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三节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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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