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二节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一百三十条
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二节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