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二节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决定或者开展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五)主持听证,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七)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八)其他有关事项。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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