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其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