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二章 管 辖第十二条行驶中的客车上发生的行政案件,由案发后客车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