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七节 证据保全第一百一十六条行政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