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七节 证据保全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不涉及财物退还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解除证据保全: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 (二)被采取证据保全的场所、设施、物品、财产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三)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四)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期限已经届满的;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