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七节 证据保全

第一百零八条

办理下列行政案件时,对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但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 (一)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二)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可以由公安机关采取取缔措施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查封的其他公安行政案件。 场所、设施、物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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