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四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六节 辨 认

第一百零四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违法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每一件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同一辨认人对与同一案件有关的辨认对象进行多组辨认的,不得重复使用陪衬照片或者陪衬人。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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