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第二章 污染防控
第八条
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重点单位通过新、改、扩建项目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发现项目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污染责任人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污染防控
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重点单位通过新、改、扩建项目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发现项目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污染责任人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