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工矿企业是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

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业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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