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 第四条独立法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生态环境部对全国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