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监测;
(二)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监测;
(二)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